
有偿转介患者、收受中介“感谢费”是医疗领域突出的行风腐败问题。医务人员利用诊疗身份、职务便利,以获利为目的引导、输送患者至民营医院、私人诊所,背离治病救人初心,推高群众就医负担,破坏分级诊疗秩序,同时违反党纪政务规定、医师执业管理法规与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现将3起不同情节、不同处分层级典型案例整合开展警示教育,划清从业红线、强化纪律约束。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公立医院科室主任有偿转介患者收取感谢费案
【案情简介】
张良权系成都市郫都区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主任、党员干部。2018年,四川某私立医院业务员陈某主动与其联络,约定按转诊患者医疗费用20%比例支付“感谢费”。2019年至2020年,张良权先后2次将本院就诊患者介绍至该私立医院,累计收受转诊好处费5300元。2022年,该问题线索被成都市纪委监委查实查处。
【违纪违法事实】
1.违反党的廉洁纪律:身为公立医院党员中层干部,利用岗位掌握患者资源的职务便利,有偿输送患者谋取私利,属于违规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2.违反行业廉洁从业规定: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不牟利转介患者、不接受商业提成”硬性要求,并非基于病情需要开展规范医联体转诊,纯粹以获利为目的引导患者外流。
3.损害群众与行业利益:有偿转诊成本最终转嫁患者,抬高就医开销;公私医疗机构间形成灰色引流链条,扰乱正常就医转诊秩序。
【处理结果】
1.给予张良权党内警告处分;
2.全额收缴违纪所得5300元;
3.全院通报批评,纳入医务人员医德考评负面记录。
案例二:急诊外科医师多次违规推荐患者至私人诊所收取好处费案
【案情简介】
邵某、倪某为乐清市第二人民医院急诊外科在岗医师。2022年9月至11月坐诊期间,二人多次在接诊过程中主动劝导、推荐外伤患者前往院外私人外科诊所治疗,诊所经营者按照就诊人次结算回扣。其中邵某累计收受“感谢费”3672元,倪某累计收受2390元。主管部门开展行风专项督查时发现线索并立案核查。
【违纪违法事实】
1.公职医务人员违规牟利转介患者,在日常诊疗中刻意引导患者脱离公立医院规范诊疗渠道,主观上以收取回扣为导向开展诊疗推荐,专业判断被经济利益裹挟。
2.违反公职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二人作为事业单位公职人员,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性质行为,违规领取额外报酬。
3.存在诊疗安全隐患:私人诊所医疗条件、处置能力参差不齐,医务人员为回扣盲目分流患者,极易延误、加重患者伤情,侵害群众健康权益。
【处理结果】
1.邵某受到政务记过处分,倪某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2.二人全部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3.医德考评降级,当年绩效评优、职称晋升资格暂缓。
案例三:急救站负责人长期输送患者大额收取好处费获刑案
【案情简介】
宋某某曾任禹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急救站副站长,手握急救病人分流、转运决定权。2006年2月至2010年4月,其长期将急救外伤患者违规转送郑州两家私立外科医院,医院按转诊患者结算高额好处费,累计收受贿赂共计164万元。该案经司法机关侦查、审判,同步追究政务责任。
【违纪违法事实】
1.构成刑事犯罪:利用急救转运职权长期收受巨额财物,数额巨大,触犯刑法受贿罪,不再仅属于行风违纪问题,直接承担刑事责任。
2.严重违背急救诊疗准则:急救患者伤情危重,应当优先就近送至具备救治能力的公立医疗机构,宋某某完全无视患者生命安全,唯回扣多少决定转运去向。
3.系统性破坏医疗生态:长期大规模有偿转诊催生黑色利益链条,涉事私立医院通过高额回扣争抢急救病患,抬高医疗收费,严重冲击分级诊疗与急救转运规范。
【处理结果】
1.司法处理:2011年12月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13年;
2.政务处分:2013年12月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宋某某开除公职处分;
3.违法所得依法追缴,永久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纳入医疗行业失信黑名单。
二、案例警示
综合三起不同岗位、不同涉案金额、不同处置层级典型案件,全体医务人员要深刻吸取教训,清醒认识有偿转介患者行为的严重危害,切实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1.摒弃“小额回扣不算事、行业潜规则无人管”的侥幸心理。无论金额几百、几千还是数十万,只要以获利为目的引导患者外流并收受“感谢费”“回扣”,均属于违纪违法行为,不存在“小额免责”空间。门诊、急诊、急救转运等一线岗位并非监督盲区,常态化行风督查、多部门联合核查能够精准锁定各类隐蔽违规行为。
2.清晰区分合规转诊与有偿转介红线边界。仅医联体内部基于患者病情需要、无任何经济回报的双向转诊属于规范诊疗行为;私下对接民营医院、私人诊所,按照就诊人次、医疗费用比例收取提成、介绍费的行为一律明令禁止。诊疗方案必须完全以患者健康为唯一标准,绝不能被经济利益裹挟、干扰专业判断,不能把就诊患者当作个人牟利资源。
3.认清违纪行为逐步升级、最终滑向刑事犯罪的巨大风险。少量收受转诊好处费会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影响医德考评、职称晋升与绩效待遇;长期、持续、大额收受回扣,利用管理、急救分流职权大规模输送患者,将构成受贿罪,面临有期徒刑、开除公职、永久吊销执业证书三重严厉惩处,彻底断送个人职业生涯。
4.关键岗位人员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科室主任、急救负责人等掌握患者分流权限的管理人员,作为行风建设“关键少数”,更要从严约束自身,坚决杜绝利用岗位资源谋取私利,主动做好科室人员廉洁教育,发挥正面示范作用。
5.深刻看清有偿转介带来的多重损害。一是直接加重群众就医负担,转诊产生的回扣成本最终转嫁患者;二是存在重大诊疗安全隐患,部分民营机构、私人诊所诊疗条件不足,盲目分流极易延误、加重患者病情;三是破坏分级诊疗、急救转运制度,催生医疗灰色利益链条,严重损害医疗卫生行业整体公信力。
三、纪法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或者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公职人员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违规领取额外报酬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违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4.《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除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线上、线下介绍、引导患者至指定医疗机构就诊;严禁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等方式收受回扣、商业提成、感谢费。牟取私利转介患者、收受商业提成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数额巨大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来源:广药大附一医院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