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用药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3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就诊购药,从2021年9月20日起不再执行《福建省医保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用药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78号)规定的门诊特殊用药备案登记制度。即福州市参保人员(包括城乡居民医保)自2021年9月20日起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特殊用药药品时无需填写《特殊用药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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