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卫生联合基金管理办法(2014.4.21征求计划处条财处意见后修改发试点单位)

发布时间:2017-02-25 21:41  点击数:

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卫生行业联合资金

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省自然科学基金的引导作用,鼓励我省卫生行业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提升医疗单位科研能力,培育人才队伍,省科技厅、省内三甲医院联合设立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卫生行业联合资金(以下简称卫生联合资金)。

第二条 卫生联合资金是省自然科学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资助我省三甲医院开展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课题。

第三条 卫生联合资金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和各参与单位出资,并吸收社会资金捐助组成。各参与单位出资额度由省科技厅与各单位共同商定,每期3年。各参与单位的出资资金于每年2月底前拨付到省科技厅卫生联合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各单位出资的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本单位的研究项目,部分经费用于卫生联合资金统筹资助项目。

第四条 卫生联合资金项目的申请、评审与管理,按照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模式运行。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 凡本卫生联合资金成员单位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科技人员均可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六条 卫生联合资金项目与省基金项目一同申请。省科技厅根据出资金额确定相应卫生联合资金成员单位的面上项目申报名额。

第七条 卫生联合资金的申请项目及申请者必须满足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申报条件。


第三章 评审立项

第八条 卫生联合资金项目的评审与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评审一同进行,按照《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省科技厅根据学科评审组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卫生联合资金资助项目名单,下达项目计划,资助经费从卫生联合资金专户划拨到项目依托单位。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卫生联合资金项目按照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在立项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登录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填写《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任务书》,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核盖章后,按规定时间一式三份报送省科技厅基础研究处,作为拨款、检查和结题验收的依据。逾期不报且未说明理由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十一条 卫生联合资金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三年,卫生联合资金项目采用书面审核验收或聘请专家现场核查验收方式结题。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计划实施,并撰写项目研究进展报告;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按项目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同时应接受有关部门对经费使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卫生联合资金项目不得无故中止。项目任务书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写出书面报告,按规定报送省科技厅核准。

第十五条 中止、撤销的项目,项目所在单位应将已拨经费的余款退还省科技厅卫生联合资金专户,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项目课题组成员发表、出版与卫生联合资金资助项目有关的论文、专著、申请专利等,均应标注“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及项目编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