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立医院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程序
(一)自我评估实验室等级。各实验室设立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生物安全防护原则,对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及其防护等级》(附件1)、《BSL-1实验室基本要求》(附件2)和《BSL-2实验室基本要求》(附件3)对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等级认真进行自我评估。
(二)备案申请。实验室设立单位向所在地设区市卫生局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福建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表(附件4);
2.福建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申请表(附件5);
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承诺书(附件6);
(三)备案登记。各设区市卫生局对申请备案的实验室所在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资料不全的,在3个工作日内告之并出具《福建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补正通知书》(附件7);对资料齐全者,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审核,备案登记,并发给《福建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凭证》(附件8)。
附件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及其防护等级.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