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

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2-26 23:52  点击数:

 

福建医科大学文件

 

闽医大〔2016〕322号

 


关于印发《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医科大学

2016年11月17日

 

福建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11月17日印发

 

 

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较好地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  我校各学院及有关单位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健全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

一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书面请假,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学校说明原因,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未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期间,参照在校生的相关规定对新生进行管理,如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身体情况不符合体检要求、入学资格水平测试成绩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无法按招生规定提供完整的材料、违法违纪等情况的新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以及在复查期间,新生生育者,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获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学年开学前二个月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下一年级。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当持身份证、学生证等有关证件材料,按照学校规定期限到所属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只有经过注册的学生,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向研究生导师及所属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和辅导员书面请假,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周。未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获准或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以考试方式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记载,考试成绩达70分为及格(临床与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和港澳台侨及外国留学生60分为及格)。非学位课程以考试或考查方式考核,成绩可以按百分制记载,60分为及格,或以优、良、合格、不合格等级记载。每种考核成绩可以由平时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应当按研究生补考的规定参加补考。补考通过者,成绩按及格分数记载;补考未通过者,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可在规定年限内再申请补考。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如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直系亲属病危等)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应当事先书面申请缓考(因突发事件需要缓考的,应在考核当日先口头申请,最迟于本门课程考核的次日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疾病证明等相关材料,经研究生导师及所属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核准后,报研究生院批准。经获准缓考者,可参加该门课程的下一年级同一课程考核,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逾期不办理缓考手续者,视为旷考。考核未通过者,可在规定年限内再申请补考。

缓考手续未批准或擅自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处理。经教育表现良好者,可参加下一年级同一课程考核,考核通过者,成绩按及格分数记载。考核未通过者,可在规定年限内再申请补考。

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处分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参加下一年级同一课程考核,考核通过者,成绩按及格分数记载。考核未通过者,若为作弊受处分的,取消再次补考机会;未受处分处理的可在规定年限内再申请补考。   

课程考核最终记载成绩为不及格者,不得申请毕业论文答辩。

第十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经考核、鉴定为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毕业论文通讯评议。

三  纪律与考勤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学校、所属学院(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请假期满未返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缺席者,均按旷课处理(一年级按实际学时计算,二、三年级按每天9学时计算)。

对旷课学生应进行批评教育。学生旷课时间累计超过某一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其该门课程的平时考核成绩评定为不及格。一个学期累计旷课27—36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37—5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55—72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73—9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旷课超过9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按培养计划的要求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按照《福建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临床实践,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一般不能请事假。特殊情况(如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直系亲属病危等)者,经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同意,可以请假一周;如需请假一周以上者,应当报请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五条  在学期间(寒、暑假及国家规定的节假日除外)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境出国探亲。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  休学和复学

十六条  研究生因病或生育等原因不能坚持学习,需一个月以上时间治疗或休养者可申请休学。休学应由本人持医院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生导师同意,所属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每次申请休学时间以半年为限。

休学期满后仍不能继续学业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应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为限。

第十七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1年。

第十八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患病者,医疗费参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提前两周向所属学院递交复学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因病休学者须附指定医院复查合格证明),经研究生导师同意,所属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学校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视其情况按继续休学或退学处理。

五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专业申请,如发生学科专业调整、所在单位无法继续培养等非个人主观原因所造成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特殊情况,方可受理申请。申请在校内转专业(所转专业仅限于相同一级学科内),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属学院及转入学院和研究生导师考核同意后,报学校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区复试分数线下一区录取学校转入上一区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的;

(四)应予以退学的;

(五)已进入最后一年学习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六  退  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的,或申请复学时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的。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在发文之日起一周之内办好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非定向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级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三个月之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等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定向研究生档案退回原单位。

七  毕业、结业、肄业与就业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学习任务,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所属学院审批,报学校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研究生最长在校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规定如下:非定向硕士研究生不得超过4年,定向硕士研究生不得超过5年;非定向博士研究生不得超过5年,定向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超过6年。确系高水平研究需要,经导师同意博士研究生可申请再延长1年。研究生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不缴纳学费、不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奖学金等待遇。超出规定最长在校年限的学生,不能注册,学籍自然取消。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培养方案、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教学或临床实践等任务,成绩合格,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在SCI源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论著的,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在SCI源刊物上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论著的(其中1篇影响因子大于3分),在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临床或教学实践、学位论文等全部环节后,可申请提前毕业。欲提前毕业者,须在毕业前六个月提出申请,提前毕业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毕业时,要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或临床实践等任务,但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重新申请毕业论文答辩,如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毕业时间为通过论文答辩的时间。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以上、达到培养方案或培养计划规定的阶段要求的退学学生,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期满时,毕业论文无法达到通讯评议条件或通讯评议为不合格(不同意答辩)的学生,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毕、结业研究生根据国家有关就业规定推荐就业,定向培养毕、结业研究生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经学校批准需改派者,按有关规定办理。毕业后三个月内未能就业者,将档案、户口等材料寄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八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按照《福建医科大学学生申诉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三十三条  定向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培养协议书另有规定外,按本《实施细则》执行。港澳台侨及外籍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1月17日起执行,原《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闽医大〔2014〕19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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