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管理

福建省立医院医师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7-04-14 09:50  点击数:

为加强我院各级医师队伍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与医院工作人员职责》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各级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谨守职业道德,以病人为中心,保护患者隐私,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2.医师实行资格认定及注册制度,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试用期满一年,可以参加相应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其余人员严格按《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在我院从事临床工作者,我院给予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独立行医。

3.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试用期人员、规范化培训医师、在读研究生、实习生等需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开展相关诊疗工作,不得独立行医。

4.各级医师应严格依法执业,在取得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后应按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根据各级医师不同权限进行诊疗活动,如处方权限、手术分级权限等。

5.各级医师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地填写各种医学文书、登记本,签署证明文件,并按规定做好医学文书的记录、保管及使用工作。

6.各级医师应使用医院统一购进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依据《药品管理法》和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及医保政策的要求开具处方,并严格按使用说明应用,合理用药、合理检查。

7.各级医师应如实向患者或家属介绍病情,进行健康教育。同时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进行实验性临床性医疗或开展医疗新技术、新项目时应按规定报经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亲属签字同意,方可实施。

8.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级医师应服从医院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9.各级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非正常死亡或传染病疫情时,应按规定向医院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10.各级医师对急危患者,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11.各级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2.各级医师应履行卫生行政部门及医院指派的义诊、会诊、支援农村、社区,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指令性任务。

13.各级医师应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及住院医生规范化培训工作中。

14.各级医师应认真落实各项医疗质量与安全核心制度,如三级医师负责制,首诊负责制,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查对制度,医师值班、交接班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技术准入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管理规定,手术分类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制度等。

15.各级医师发生医疗纠纷或事故时,应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院医疗事故处理预案及工作流程,配合主管部门,履行各自义务,维护自身权益。

16.各级医师应按《医院工作人员职责》中对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总住院医师、住院医师的职责要求密切配合、开展工作。

17.各级医师应按医院感染管理规定,掌握院感知识、工作流程,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遵守无菌操作规程,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18.对于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及医院规定的行为,医院将依据院内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医德高尚、工作突出的医师医院将予以表彰、奖励。

19.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福建省立医院医师管理制度(试行)》(省立院医〔2006〕1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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