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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科两级签订2003年医保工作责任书

发布时间:2003-08-26 00:00  点击数:

本报讯  为执行好2003年省立医院与省市医保中心签订的医保服务工作协议条款,应对今年医保工作的新情况,进一步加强临床医保意识,在2002年各临床科室与院医保办签订的医院医保工作责任书的基础上,今年3月底续签了2003年医保工作责任书,使2003年医保工作的责任进一步明确。  

2003年医院医保工作责任书的要点如下: 

1.参保人员住院费用采取“定额结算、超支共担”的办法结算。规定普通病种次均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省属医保为4500元,含个人支付部分可达6500元;市属医保为4100元,含个人支付部分可达6100元。特定单病种次均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为15000元,含个人支付部分可达19000元。要求临床科室将医疗费用控制定额范围内。 

2.经治医生因患者病情需要使用医保目录外项目及部分自付项目,须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并签订《同意书》后方可实施,否则患者有权拒付相关费用,其拒付部分由经管医生承担;科室应将医保目录外药品及目录外诊疗项目费用占医疗费的比例控制在8%以下,其中目录外药品费用比例控制在3%以下。 

3.参保人员出院时,只可带与住院疾病康复相关的口服药品,带药不超过7日药量;门诊带药:急性病3天量,慢性病7天量,最长不超过2周量。 

4.科室因管理不力,违反责任条款,医保中心拒付的费用及相关责任由科室或责任人承担。(林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