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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方管理办法》施行

发布时间:2007-05-17 00:00  点击数: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3号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第17条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我院电子处方中药品名称也将使用通用名称,临床医师应以通用名开药,如患者要求外购药品,附手写处方时一定要用通用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