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福建省医保中心闽劳社医保文[2004]25号,关于规范异地(外地)参保人员医疗费结算办法通知精神,规定参保人员异地工作、异地退休安置、转外就诊者,需事先到参保所在地的医保中心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异地参保人员到我院就诊,由于参保所在地未与医院医保系统联网,故以现金办法支付全额医疗费。并将有效票据和相关病历结算资料提交参保所在地的医保中心进行结算。
三、门诊医疗费用结算需提供的材料:
1.医疗费用有效收费单据(发票)。
2.医疗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加盖医院费用清单专用章。
3.门诊病历资料。
四、住院医疗费用结算需提供的材料:
1.医疗费用有效收费单据(发票)。
2.医疗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加盖医院费用清单专用章。
3.长短期医嘱复印件、出院小结、病案首页等资料,加盖病区章,或病案室章。
4.疾病证明书须由经治医生填写,加盖病区章。
5.异地参保人员住院核对表由经治医生确认签名,加盖医院医保办章。
(医保办)
200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