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举报须知

一、福建省立医院纪委受理举报范围

1.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2.接受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给予的回扣。

3.参加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4.索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5.通过开具药品处方、医学检查获得提成。

6.介绍患者到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7.欺诈骗取医保基金。

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三、我院提倡实名举报(请填写真实姓名和准确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本网页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五、对本举报范围外的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情形可通过其他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