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公开

中共福建省立医院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7-02-23 18:4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履行福建省立医院党委的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进一步推动党委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党的工作条例和规定,制订本规则。

   福建省立医院党委(以下简称院党委)工作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委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委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院领导班子依法依章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院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三条 院党委在省卫生计生委直属机关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章 主要职责

   院党委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省卫生计生委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院党委讨论和决定医院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医院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科学严谨、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任用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委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委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组织党委活动,协调党委其他成员的工作,签发党委文件。党委成员根据党委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条 院党委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委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省委和省卫生计生委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二条 院党委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本单位各党支部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委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应迅速向党委报告。重大决策应广泛征求意见。

  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及时与班子成员沟通,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党委成员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党委成员应当自觉维护党委团结,认真执行党委的集体决定,积极支持党委书记的工作,自觉接受党委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指导及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以院党委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委成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委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委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委审定或者经党委书记批准。

  党委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委决定精神。

第十五条 院党委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六条 院党委作出重大决策,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院党委会议包括党委(扩大)会议、民主生活会、中心组学习会。根据需要,党组可以召开通气会和工作务虚会议等。

第十八条 党委(扩大)会议制度

(一)党委(扩大)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 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国家卫生计生委及省卫生计生委重要文件、批示、指示及会议精神,分析研究医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定医院工作思路和重点。

2. 审定重要的请示、报告。

3. 审定医院发展规划、年度经费预算、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

4. 研究决定加强加强医院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方针和原则。研究医院科室设置、职能调整,以及有关干部的任免、调动、轮岗、交流、奖惩及重大表彰事项。

5. 研究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及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6. 研究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7. 研究重要工作实施程序、办法和需要党委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党委(扩大)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委会议的议题和日期由党委办公室根据院领导批示或有关处(科)室建议提出方案,报党委书记确定。

提交党委研究议题的材料,各相关处(科)室应作好充分准备,材料报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党委办公室。对涉及多个职能处室的问题,党委办公室会前要做好沟通协调,再统一交党委书记审定是否上会。会议材料在会前发放,有关涉密材料和讨论人事方面材料在会议结束时收回。

(三)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成员出席。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委会议可以请不是党委成员的院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四)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党委有关成员应当回避。

(五)党委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对意见不够集中,讨论不够成熟的议题,党委可暂缓作出决定;必须决定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六)党委会议一般指定专人负责会务及记录工作。重要会议须2人记录,由党委书记复核。记录本在机要室存档。查阅会议原始记录,须经党委书记批准。党委会议可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党委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也可以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其他成员签发。

(七)党委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党委及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落实或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党委书记应带头执行会议决议、决定,党委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和执行党委的决议、决定,并认真抓好落实。党委成员如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可以向党委提出,并可以要求重新讨论。在党委没有作出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违反决定的言行。

决议实施完毕,负责组织实施的党委成员,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决议实施情况。党委决议未能及时落实的,分管的党委成员须向党委会议或党委书记说明原因。

党委会议决定的行政事项由办公室负责通知有关处(科)室贯彻落实,并负责督办,及时将情况向党委书记反馈;人事事项由人力资源处负责通知、督办和反馈。

  (八)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集会议,但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党委书记临机处置,事后通报。

第十九条 党委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党委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和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二)党委民主生活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成员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可安排其他列席人员。

(三)会前准备工作:

1.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的要求,结合中心工作和党委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内容。

2. 党委委托党委办公室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建议,并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反馈每一位党委成员,并按规定上报。

3. 党委成员根据民主生活会的要求,认真学习规定的文件和书目,撰写发言提纲,为开好民主生活会做好准备。

4. 党委成员之间互相谈心,交流思想,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四)因故缺席失员应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列入会议记录。会后,由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五)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党组成员要认真进行检查、总结,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统一思想,加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

(六)对于民主生活会提出来的问题,要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民主生活会的基本情况和整改措施要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七)党委民主生活会的有关会务由院党办牵头负责,人力资源处、办公室等配合。

(八)坚持党委成员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时,应事先请假。党委办公室对党委成员参加党支部活动情况每年进行统计并向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条 党组中心组学习会制度

   (一)成立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简称中心组),中心组由党委成员和其他院领导组成,根据学习内容和需要可安排其他列席人员。

(二)党委书记为中心组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中研讨活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党委办公室受组长委托,制定学习计划,具体组织学习活动。

   (三)中心组学习一般以自学和调研基础上的集中学习研讨为基本形式,采取集中讨论、专题讲座、专题报告等多种形式进行。集中学习研讨一般每月1次,全年度不少于12天。中心组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向中心组组长请假。

第五章   文件审批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党委文件按相关规定,由医院机要室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委收文,由院办公室呈报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党委其他成员批示后,送有关处(科)室办理。党委成员收到与党委工作有关的文件材料,认为需要请其他成员传阅的,可向党委书记提出建议,经同意后安排传阅。

第二十三条  以党委名义发出的文件,需经分管此项工作的党委成员审核后由党委书记签发。党委书记出差、出访期间,有其委托其他成员签发,事后要向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党委发文的其他要求按医院公文处理规定办理。

第六章  纪律作风

第二十五条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党委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规执行。对干部任用的初始提名,包括酝酿提名、推荐提名、组织人事部门提名或个人提名情况,以及民主推、民主测评结果应向党委成员公开,接受内部监督。党委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七条  党委成员及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对党委会议议定事项,除经党委决定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公开发表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漏。

第二十八条  党委成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推行廉政承诺制,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廉洁从政,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  党委应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党委书记负总责,党委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  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部门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沟通有关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配合驻委纪检组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党委有关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上级党组织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将报请上级党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福建省立医院委员会工作规则》予以废止。

 

 

中共福建省立医院委员会

201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