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女职工在确诊怀孕后,持以下材料到省医保中心办理产前登记手续:生育服务证(或生育登记表);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怀孕诊断证明(须标明预产期,并加盖医院疾病证明专用章),经核准后,生育保险方可启动。生育保险运行时间原则上截至预产期后一个月,妊娠中止或住院分娩结算后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终止。
2、办理产前登记手续后,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的费用实行直接刷卡结算。其间发生妊娠、分娩相关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保胎、流产、引产、死胎的医疗费用,剖腹产手术及相关医疗费用均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办理产前登记手续之前发生的产前检查等医疗费用原则上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因特殊情况必须到异地医疗机构(须为就医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先到省医保中心办理产前登记手续,同时填写《福建省省本级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报表》,经核准后,方可在异地医疗机构进行诊疗。
4、省本级企业职工产前检查费用实行限额结算,800元以内按实结算,超过800元以上部分不予支付,住院费用实行按实结算;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产前检查费用和住院费用均实行按实结算。
具体信息请登录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网站查询或拨打87603808、12333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