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福建省卫生教育联合攻关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2-25 21:2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需要,实施项目带动战略,促进医学与理、工、农多学科合作,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医学科技发展,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厦门市卫生局联合设立“福建省卫生教育联合攻关计划”。为规范攻关计划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攻关计划旨在以项目带动学科、人才、成果共同发展,加速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构建现代医疗和公共卫生科技支撑体系。

第三条  攻关计划重点资助以生物、材料、信息等高新技术为依托,围绕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职业病开展联合攻关的科学研究。

第四条  攻关计划由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厦门市卫生局联合资助,共同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批准资助、实施管理和组织验收等。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组织开展研究工作能力和时间保证。

2.必须正式受聘于项目申请单位,每年在申请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3.年龄不超过57岁,以保证在任职期内完成项目任务(在职博导除外)。

第六条  申请单位和项目要求

1.申请单位要具有扎实的研究工作基础和良好的研究条件。

2.申请单位必须是卫生、教育系统单位联合申报。大学校本部、附属医院、校医院为同一系统单位。

3.申报项目要有明确的研究目标、新颖的学术思想、充分的立题依据、可行的研究方案、先进的技术路线、合理的经费预算。

4.项目研究组成员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能分工合理。

第七条  申报程序

申请材料经申请单位学术委员会签署意见和审查后,由科研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统一报送相关厅(局),以医疗卫生单位作为第一单位的项目申请书报送省卫生厅科教处,以高校作为第一单位的申请书报送省教育厅科技处。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项目评审工作由福建省卫生教育联合攻关计划管理委员会(简称“管理委员会”)组织,按照“同行评议、择优支持、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项目评审按照初审、同行专家评议、专家评审组评审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申请项目的初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不予评议和评审。

1.项目负责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2.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项目不符合申报要求。

 3.申请者以往获资助项目执行不力。

  4.没有配套经费承诺。

5.没有合作单位合作协议。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要具备如下条件:具有高级职称,有较高学术水平、敏锐科学洞察力、较强学术判断能力和在本学科领域较为知名;熟悉被评项目的研究内容及相关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发展情况,并且近年实际从事研究工作;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热心科学研究事业。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主要对申请项目的创新性、研究价值、研究目标、研究方案、研究条件、研究经费等做出评价。

第十三条  同行评议严格执行回避与保密有关规定,申请者可提出不超过三位不宜评议其申请项目的同行评议专家(须注明所属单位)并说明理由,供遴选同行评议专家时参考。科研管理部门对此信息保密。

第十四条  在同行专家评议基础上,根据专家评价和项目得分情况确认进入专家评审组的项目数,进入评审组的项目数与当年拟立项项目数比例,原则上是1.5:1。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组评审采用公开答辩和专家评议相结合方式,专家对评审情况进行打分,择优推荐。

第十六条  项目经专家评审组推荐,由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项目确定后由管理委员会公布,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批准项目通知下达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在期限内签订合同,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的过程管理是科技管理活动中的重要环节。管理委员会、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子课题负责人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科技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项目立项、调整、中止和撤消的批准,协调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核准结题并组织验收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申报受理与评审,年度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检查、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协调处理,项目结题验收的组织工作。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厦门市卫生局接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的具体任务,各负其责,协同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对承担项目负有监督、管理和保证的责任,主要包括:承诺并落实科研配套经费;保证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有足够的科研时间;保证项目负责人在经费预算范围内为完成项目必须享有的自主权;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定期报告项目的管理情况;协助项目检查和验收工作;按要求报送材料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享有合理使用经费的自主权,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书确定的各项任务,定期报告项目进展,经费使用情况等各项工作,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在科技计划实施中,不得随意调整合同书的有关内容,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子课题负责人要认真执行合同书确定的各项任务,

向项目负责人定期报告课题进展、经费使用情况、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等。在课题研究中,不得随意调整合同书内容,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商项目负责人同意后,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均应严格履行协议书的规定,密切配合,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四条  经费及管理

1.项目经费由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厦门市卫生局共同出资资助,承担单位给予相应配套支持。项目资助经费三年总数800万元,其中省卫生厅划拨250 万元,省教育厅划拨300万元,厦门市卫生局划拨250万元。承担单位按不少于资助经费1:0.5的比例配套(配套经费总数400万元)。投入经费总计1200万元。其中,项目计划管理费按资助经费(不含配套经费)的3.6%预算,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2.项目的研究周期暂定为三年(2004—2006),批准经费按年度拨款,分三批进行。每年视项目执行情况给予转拨、暂缓拨款、停止拨款或中止项目。拨款时间一般为每年第四季度。

3.拨款途径:医疗卫生单位(厦门市辖区除外)获得的资助经费由省卫生厅拨款,高校获得的资助经费由省教育厅拨款,厦门市医疗卫生单位获得的资助经费由厦门市卫生局拨款。

4.各承担单位对项目经费(包括配套经费)的管理要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统一管理;财务部门在项目年度检查时要出具经费开支情况;项目验收时,要出具经费决算表。

5.项目经费开支严格按照《福建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6.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厦门市卫生局负责各自辖区内项目资助经费的财政预算、拨款以及配套经费落实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

项目年度检查,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年度执行情况表,按规定程序于每年8月31 日前报相关厅(局)审核,审核结果作为年度拨款的重要依据。每年的年度执行情况应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项目中期检查采用公开汇报和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模式。检查内容包括项目按计划完成情况,有意义的实验探索、重大发现、技术突破,科研经费使用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中期检查工作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相关厅(局)协同组织。考核结果作为项目拨款、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项目调整

1.立项项目签订合同后不得自行调整合同内容。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研究内容、延期或中止项目研究,需经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相关厅(局)审查后报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2.延期项目必须在应完成期限前六个月写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延期原因、拟采取的措施,经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相关厅(局)审查后报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3.对无正当理由未如期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的项目,中止立项,停止拨款,且两年内不允许项目负责人申报新项目。

4.对承担单位不按要求配套科研经费的项目中止该项目立项。

5.对不按规定做好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汇报和项目中期汇报的项目,予以暂缓拨款,待材料补齐后予以拨款。

6.对承担单位不按要求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统一管理的项目,将停止拨款,三个月内不改正者,予以中止立项。

7.项目撤消:由于各种原因使得项目无法进行,或者项目下达1年未实施,管理委员会商相关厅(局)后做出撤消项目决定。

8.对中止或撤消项目的经费,已拨经费予以冻结,未拨经费评选新项目予以增补。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整理实验数据及技术资料,撰写研究情况工作总结,将相关材料递交管理委员会,申请项目结题。项目结题可采取鉴定(评审)、验收或中止、撤消等方式。项目的验收工作应在执行期限满三个月内完成,由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采用会议评议方式进行,主要依据合同书指标。专家组在审阅验收材料和听取项目组汇报的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形成验收意见。管理委员会公布验收结果。

    第二十八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未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4.超过合同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经批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能申请新项目。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条  攻关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对外发表论文、专著和科技成果时,必须标明“福建省卫生教育联合攻关计划项目资助”字样;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在国外期刊发表论文时要用同义外文(United  Fujian Provincial Health and Education Project for Tackling the Key Research .P.R.China)标明。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三年内发表的有关论文、专著、专利、成果转让和以其为基础的研究项目进一步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或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以及该项目受奖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年度向管理委员会报告上述情况。

第三十二条  项目的鉴定(评审)和奖励,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卫生教育联合攻关计划管理委员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