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

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学术交流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2-26 23:50  点击数:


福建医科大学文件

 

闽医大〔2016〕281号

 


关于印发《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学术交流

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

    现将《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学术交流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医科大学

2016年10月24日

 

福建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10月24日印发

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学术交流基金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促使研究生通过学术交流开拓视野,特设立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学术交流基金,用于资助研究生参加国(境)外国际学术会议和访学。

一、参加国(境)外国际学术会议

本基金仅对参加国(境)外顶尖国际学术会议的研究生提供资助,每年资助20名研究生。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原则上应为我校全日制在读博士研究生或已获得攻读博士学位资格的硕士研究生,拟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主题应与其专业和研究方向紧密相关;

2.申请人应具有较强的外语交流能力和科研能力,身心健康;

3.申请人必须是论文第一作者,且该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应是福建医科大学;

4.申请人应具有受邀参加国(境)外国际学术会议并在会上作口头报告的邀请函(已获得国际学术会议经费资助者不列入资助范围),且一篇论文只资助一人

5.申请人在学期间仅能获得1次该项基金资助。

(二)基金用途

资助签证费、往返旅费、注册费和住宿费。原则上受资助研究生应自行垫付,待行程结束返校后,参照国家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由校财务处凭据报销。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人。

(三)申请程序

1.申请人需在会议前三个月提出申请;

2.申请人向所属学院提交申请(在校园网下载并填写《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申请表》,提交申请表,附上会议邀请函,论文首页复印件、会议日程安排表等);

3.学院组织本学科不少于3名专家进行审定,并确认该会议是否为本学科领域的顶尖国际学术会议,推荐报研究生院;

4.研究生院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

5.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组织填报出国(境)材料,并报校领导审批;

6.会议结束回国后,应在2周内向研究生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参会的情况报告(书面及电子版)和3张情景照片(电子版)。

二、出国(境)访学

本基金仅对出国(境)6-12个月访学的研究生提供资助,每年资助10名研究生。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原则上应为我校全日制在读博士研究生,出国(境)期间的研究内容应与其博士学位论文的研究工作紧密相关;

2.申请人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外语交流能力,身心健康

3.申请人导师同意派出,并愿意作为申请人的保证人,申请人若为定向研究生,须经其定向单位同意,已获各类公费访学资助或正在国(境)外学习者不列入资助范围;

4. 每年至多资助同一导师的1名研究生,且研究生在学期间仅能获得1次该项基金的资助。

(二)基金用途

资助往返国际旅费及在外访学期间的生活费(6千元/每月)。原则上受资助研究生应自行垫付,待行程结束返校后,参照教师出国(境)进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校财务处凭据报销。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8万元。

(三)申请程序

1.采取“个人申请,导师、学院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优先选拔优秀非定向研究生。

2.每年11月上旬,申请人所属学院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研究生短期出国访学申请表;

(2)研究生出国合作研究计划书;

(3)国外院校(研究机构)邀请函复印件(含汉语翻译件);

(4)已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已发表学术论文的刊物封面、目录及论文首页复印件;专著封面和版权页复印件;获奖证书及专利证书复印件);

(5)外语水平证明材料;

(6)体检报告;

(7)延期毕业申请(超过学制年限的研究生申请者需提交);

(8)未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及其它公费访学资助到境外学习证明(定向研究生需提交,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

3.每年11月中旬,各学院由主管研究生工作院长牵头组成选拔小组制定适合本学科特点的遴选办法,确定推荐名单并排序后报研究生院;

4.每年11月下旬,研究生院将根据候选研究生具体情况,组织有关专家采用材料评审或材料评审与现场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审选优。

5.经研究生院复审通过的研究生须按照国外院校邀请函中要求的时间派出,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超过期限者资助资格自动取消。

(四)管理与考核

1. 受资助的研究生须与学校签订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境)学习协议书,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

2.受资助的研究生应勤奋学习,提高效率,与导师保持经常性联系,定期向导师汇报研究进展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工作并按期回国继续完成学业。

3.受资助的研究生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发表时应注明 “本研究得到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学术交流基金资助”。

4.合作研究期间,受资助的研究生应与中国驻当地大使馆或领事馆及学校保持紧密联系,遵守当地法律法规,遵守所访问院校(研究机构)的规定,保证交流与合作顺利进行。

5.受资助的研究生回国后,须在2周内向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1)回国入境日期证明(护照第1页和入境盖章页的复印件);

(2)访学单位开具的科研工作证明(证明内容应包括访学时间、学术研究成果、导师或合作者评语等内容);

(3)访学的总结报告(包括取得的研究成果、在外访学的经验和体会,须经导师审核签字)。

6.以上材料经学院审核通过后,提交研究生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

7.对违约不回国的研究生,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规定自2016年10月24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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