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社文〔2015〕308号
各设区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省直、中央驻闽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确认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送省委组织部人才处、省人社厅人力资源开发处。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0月14日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确认实施办法(试行)
为做好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确认工作,根据《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5〕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
申请人应符合《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5〕5号)规定的相应条件。
二、申报材料
1.《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表》(一式3份,附件1)。
2.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国(境)外申请人须提供合法的入境证明和出入境记录。
3.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国(境)外学历学位须经教育部认证。
4.受聘(受派)人才须提供申请人与工作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聘用)合同、任职证明、当地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创业人才须提供在闽所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验资报告和团队核心成员业绩证明材料;项目合作人才须提供项目合作协议复印件、任职证明、股权比例证明,以及团队核心成员或战略性伙伴业绩证明材料。
5.符合相应人才类别(A、B、C三类)资格条件的证明,如:获奖证书、任职证明、专利证书、财务报表、完税证明、论文论著、项目成果等。外文材料须提供翻译件,并经驻外使领馆或公证处认证。
以上复印件均需申报单位审核并盖章,必要时须提供原件备查。
三、申报程序
1.推荐人、用人单位或引进人才本人向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才服务窗口(附件2)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到省直、中央在闽单位的,向省人社厅人才服务窗口(福建省引进人才服务中心)申请。
2.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才服务窗口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初核后,将相关材料报送所在设区市(区)组织部门。
3.各设区市(区)组织部门会同人社、发改、科技、经信、财政及相关部门(即与确认对象所从事行业或业务相关的部门,比如涉及旅游的为旅游部门),在收齐申报材料1个月内研究出具确认意见。省直、中央在闽单位引进的,由省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确认。
4.各地确认后,及时报备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及相关部门,由省委人才办分别发给《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证》(A、B、C三类)及《服务手册》。属外国人才的,同时报备省公安厅、省外办、省外专局,由省外专局分类发给外国专家证及中外文版的《服务手册》。
四、政策支持
1.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A、B、C三类),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分别按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安家补助;国内引进的,分别按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安家补助(中直单位和厦门市引进的,省财政按上述标准的一半补助)。属受派方式引进的,按照上述标准,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同一企业(机构、项目)补贴不超过10人。
2.确认为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相应纳入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或省直、中直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计划给予相关政策支持。之后又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的,按照福建省引才“百人计划”和《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规定给予支持。
五、补助发放
1.引进高层次人才经确认并到岗落地后,由所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组织部门或省直(中直)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1个月内将安家补助先行垫付给用人单位。
2.各设区市(区)组织部门或省直(中直)单位将以下材料适时报备省人社厅,由福建省引进人才服务中心进行初核:(1)申请补助经费的函,包括补助人员名单、经费支出情况以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2)《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表》及认定依据材料;(3)财政部监制的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凭证,以及单位账户名、账号、开户行。
3.福建省引进人才服务中心对相关材料审核汇总后,报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审定,并于每年年底前向省财政厅申请核拨经费。
4.省财政厅将经费核拨至省人社厅,由福建省引进人才服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经费拨付给各有关设区市(区)组织部门、省直(中直)单位。
5.安家补助只能用于所引进人才本人,不得挪用于其他人员。
六、附则
1.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对之后入选福建省引才“百人计划”的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应抵扣省级安家补助经费。
2.申报对象应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按照闽委人才〔2015〕5号文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3.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发动,认真审核把关申请材料,切实做好申报确认工作。
4.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委人才办、省人社厅人力资源开发处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