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务员局、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1〕252号),为做好《福建省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申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对象
在本省创业创新的非福建户籍海内外人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照自愿原则申领《居住证》:
(一)符合《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闽委办〔2010〕2号)要求的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创业英才。
(二)符合福建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条件的人才。
(三)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认定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来本省创办企业、年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不低于3万元的优秀人才。
二、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福建省人才居住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
2、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3、有效住所证明:自购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赁房屋的,提供与业主签订并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房合同;租赁公房的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
4、已婚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5、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留学人员须同时提供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6、一寸近期证件照4张。
(二)来本省工作的,须提供申请人与工作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三)来本省创业的,须提供所创办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证明。
(四)已入境的境外申领人,须提供合法的入境证明。
(五)其他能反映个人业绩、能力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随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办副本须提供:
1、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随行配偶应提供合法的婚姻证明(外国婚姻证明同时提供翻译件)。
3、随行未成年子女应提供合法的亲属关系证明。
4、一寸近期证件照4张。
三、申领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申请表》(通过福建引进人才网http://www.fjrs.gov.cn/fjrc下载),并将电子版发送至dpc@fjrs.gov.cn。
(二)申请人携带《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属省直、中央在闽单位聘用的,向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受理窗口申请;其他单位聘用和来本省创办企业的,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设区市公务员局受理窗口申请。
(三)设区市公务员局受理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将申请材料送交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报送省公安厅,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
(四)省公安厅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验和制证工作。
(五)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或设区市公务员局通知申请人到受理窗口领取《居住证》。
四、延期、变更和遗失补办程序
(一)《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续办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持申请书、《居住证》原件和相关材料,向原受理窗口申请。
(二)《居住证》持证人因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持《居住证》原件、《居住证变更申请表》和相关变更材料,向所在地设区市公务员局受理窗口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属省直、中央在闽单位聘用的,向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受理窗口申请。
(三)《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及时在公开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并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遗失声明材料,向原受理窗口申请补办。
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安厅按照申领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居住证》换发工作。
实施人才居住证制度是贯彻落实《福建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优化我省人才发展环境,加强人才引进工作的重要任务。各设区市公务员局要设立《居住证》受理窗口,实行专人负责,提供快捷、优质、高效服务。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实施工作。
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受理咨询电话:流动调配处,0591-87846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