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管理

福建省立医院医师处方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14 09:45  点击数:

为规范医师处方权管理,加强依法执业,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处方权的获得

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试用期满聘任至相关岗位,经医务部审核并在我院注册的临床医师具有处方权。

2.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应将签名留样存医务部和药学部备案,由医务部统一授予相应的处方权,并通知信息管理中心开通电脑权限后,方可开具处方。

3.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的规范化培训医师,经继教办审核,医务部同意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4.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进修医师,由所在科室考察3-6个月,经科主任同意并提出申请,由医务部审批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5.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外院调入医师,经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并工作满3个月后,医务部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6.临床医师需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7临床医师需经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

二、处方权的使用

1.我院处方为电子处方,医师应对本人的电子处方录入密码妥善保管并定期更改,其效力等同签名,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2.医师应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53号)、《福建省立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开具处方。

3.具有麻精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4.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应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福建省立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5.核医学科、放射科、超声科等医技科室,经医务部审核授予部分人员处方权,且只能开具本专业范围的药品处方,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试用期人员、规范化培训医师、在读研究生、实习生等开具处方,需经有处方权的医师审核并签名后方可生效。

三、处方登录权限的设定

具有处方权的医师经医务部审核后,信息管理中心给予开通相应科室的门诊及住院系统登录权限,特殊通道的登录权限设定如下:

1.急诊通道权限:仅限急诊内科、急诊外科、重症医学一科,开设急诊门诊的小儿内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妇产科,以及轮转到急诊的相关科室的医师。

2.干部门诊通道权限:仅限干部特诊一科、干部特诊二科等科室的医师,以及承担干部保健任务的相关专家。

3.特需门诊通道权限:仅限经院领导班子批准在特需门诊诊疗的专家。

4.简易门诊通道权限:仅限在简易门诊诊疗的医师。

四、处方权的暂停

医院对外出进修、学习、下乡、对口支援、援疆(藏)、援外期间的医师给予暂停处方权,待其回院后恢复相应的处方权。

五、处方权的取消

医院对调离、辞职、开除、死亡或违反医院相关规定等情形的人员,给予取消或暂停处方权。

六、处方权的终止

1.医师处方权一经授予 , 其处方权期限与工作期限等同。

2.外院的规范化培训医师处方权在其规范化培训结束后终止。

3.进修医师的处方权在其进修结束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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