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管理

福建省立医院会诊工作制度 (2015年修订版)

发布时间:2017-04-14 09:47  点击数:

一、本制度所称会诊是指根据患者病情需要或患者需求,为院内或外院患者开展的诊疗活动。

二、工作目标:明确会诊的各项工作任务,规范会诊管理,提高会诊质量,确保患者医疗安全。

三、适用范围:院内会诊、邀请院外会诊和医师外出会诊。

四、总体原则

(一)院内疑难危重或诊断不明病例、涉及多学科专业的跨科疾病,或开展新技术、高难度手术需相关科室(医院)指导或协助时,应及时发出会诊邀请。

(二)邀请外院会诊或我院医师外出会诊需经医院批准。

(三)会诊不得超出我院(或邀请医院)的诊疗范围。

五、工作要求

(一)院内会诊

1. 人员要求:各科室会诊人员原则上由二线班医师或具有主治以上职称医师承担,急会诊可由总住院医师负责,但遇急诊抢救或疑难病例的,应及时汇报并请上级医师到场会诊。

2. 会诊程序:(1)科间普通会诊由经管医师提出,本医疗组主治以上医师同意后填写《福建省立医院院内会诊申请单》(附件1)送达受邀科室,会诊时应有经管医师(不含进修、规培和实习医师,下同)陪同和协助。(2)科间急会诊可由经管医师提出,治疗组主治或当日值班的二线以上医师同意后书写会诊单并签字后,电话通知受邀科室前来会诊,会诊时经管医师或总住院医师应负责陪同和协助。(3)遇重大疑难病例需多学科会诊的应由科主任提出报医务部同意,由医务部负责通知。会诊由科室主任主持,特殊会诊由医务部主持。

3. 会诊准备:(1)经管医师应在会诊医师到达前做好充分准备(如病历,各种检查、化验报告单,各种影像资料等以及会诊中可能需要的特殊器械)。(2)会诊医师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器械。

4. 会诊医师应本着对病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全力配合,认真检诊,积极提供有助于诊断和救治的意见和建议,并在会诊单上做详细记录。申请会诊医师应及时在病程中记录会诊意见。

5. 会诊时限:普通科间会诊应在收到会诊单后24小时内完成,急会诊在10分钟内到达。

6. 福建省立医院南院请我院相关科室会诊的,按院内会诊执行。

(二)院外会诊

1.请省内专家会诊:经管医师需向患者及家属说明会诊目的、费用,征得其同意并签字后,填写《福建省立医院院外会诊申请单》(附件2),经科室主任或专业组主任(副主任)医师签字,并送住院处记帐后交医务部。由医务部联系受邀医院,确定会诊专家和时间后通知申请科室。如遇急会诊,申请科室可直接电话联系医务部(班外时间及节假日联系院总值班),事后再补办会诊手续。

2.请省外专家会诊:经管医师需向患者及家属说明会诊目的、费用,征得其同意并签字后,填写《福建省立医院院外会诊申请单》,由科室主任签字后送医务部。医务部审核后与对方医院联系,并开具《请院外专家会诊手术许可通知书》(附件3),申请科室及手术室、麻醉科等科室接到通知书后方可进行会诊或手术。因会诊产生的相关费用应事先与患者及家属进行沟通告知,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3. 请院外专家会诊的病例,一般均需先行科内讨论(传染病及其他特殊病例的除外)。

(三)医师外出会诊

1. 外出会诊工作应由邀请医院和我院医务部联系,医务部接到外院会诊申请后,及时通知相应科室或人员前往会诊,会诊人员一般应具备副高以上医师资格,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各科室应予以配合。

2. 医师会诊结束后,应当在返回本单位的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科室主任及医务部,办理相关会诊手续。

3.医师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院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会诊费由医院财务处统一收取,按规定给予会诊专家提成。赴外地会诊的专家会诊结束后,应及时将会诊费上交财务处。

4. 外出会诊的医师必须在本人执业范围内参与会诊、手术。在会诊过程中发现因各种原因难以胜任的,应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院并中断会诊。

5. 未经医院同意私自外出会诊或擅自邀请院外专家来院会诊、手术,造成的一切后果及纠纷由本人承担,医院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于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六、考核:会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院科两级综合目标考核内容。

七、其他:(1)远程会诊相关规定详见《福建省立医院远程医疗会诊工作制度》;(2)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制度不再执行;(3)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范、文件、制度冲突的,以上级规范、文件、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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