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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预约诊疗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8-08-29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预约诊疗服务工作要求,加强我院预约挂号的管理,推进文明有序预约就诊,提高门诊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方便群众就医,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医院服务中心全面协调医院门诊预约诊疗工作,本着公开、公平的原则监督和管理门诊预约挂号服务,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加强预约管理。

第三条  预约挂号方式包括电话、网络、现场、自助机、医护工作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支付宝服务窗、基层转诊等方式。预约挂号可以提前14天进行预约。

第四条  本着“预约优先”的原则,我院挂号以预约挂号为主,现场取号为辅。我院转诊工作由医院服务中心负责,与预约工作人员一起做好衔接工作,优先安排转诊预约患者就诊,确保双向转诊工作得以落实。

第五条  及时、准确地公示各种门诊预约挂号的方式与操作流程等信息,方便患者查询、预约。

第六条  预约挂号采取实名制。患者办理就诊卡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实名身份信息、证件和电话号码,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社保卡、护照、户口本等。

第七条  患者如不能按时就诊须提前取消预约,如3个月内爽约2次将列入黑名单,暂停3个月预约功能。

第八条  妇科、产科、耳鼻喉科、皮肤科等不固定门诊排班的科室,需按时向门诊部报送门诊排班,各级医师应严格按照排班时间出诊,停诊需办理停替诊手续。

第九条  号源池统一管理与动态调配规定:医护工作站可进行复诊预约,未使用的预约号源将于医生看诊当日18:00转至预约平台;预约号源未被使用的,将于诊疗前一日24:00转为现场号,供现场患者使用;超过预约告知取号时间15分钟未取号者,该号源作废,并同时在最后生成一个号序供现场患者使用。特殊情况由医院服务中心协调处理。

第十条  对预约服务机构的管理

(一)各家预约服务机构必须安排预约服务人员在医院正常工作日里现场提供服务。

(二)严禁第三方预约服务机构在医院场所内推销健康管理产品。

(三)预约服务人员必须每日按时到岗,每日上班时间为早上7:30-12:00,下午14:30-17:30。统一着装、佩戴胸卡,热情、认真、耐心接待患者。

(四)每家预约服务机构都要有负责人,每周向医院服务中心汇报工作情况,如遇预约服务人员更换,负责人要及时告知医院服务中心。

(五)现场预约服务人员免费开展现场预约和预约咨询服务,不得收取预约金。遇到异常特殊情况,及时协调处理,如无法处理,及时与医院服务中心沟通,共同解决。

(六)各预约服务机构必须配合门诊医师排班、医师停替诊信息管理,实时对接系统信息,保证预约患者能够及时收到停替诊通知短信。

(七)预约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爽约患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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