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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立医院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2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医院合同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福建省立医院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在医院日常活动中,医院或经医院授权的各科室以医院名义依法与其他自然人、法人、组织之间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协议、备忘录及有关修改前述文件的文书、图表、传真等各类合同文件,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意向书、协议书等其他书面文件。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合同管理是指对上述第二条所指书面文件进行审核、管理,包括法律顾问咨询、合同的签、履行、归档等过程。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审核及履行

 

第四条 合同的签订、履行,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5.当事人签、履行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干扰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凡涉及医院支出金额2万元以上的经济业务必须签订合同。

第五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1.合同标的(货物、工程项目)名称、品质、数量、分期价格、总金额等;

2.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3.质保期与质保金额;

4.服务承诺;

5.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6.签约时间;

7.签订合同双方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或代理人)、联系人、电话及联系方式。

第六条 合同由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负责合同的签订、审核、履行、归档等工作。在合同文本草拟完成后,经办部门应填写《福建省立医院签订经济合同审核表》,按以下流程经有关部门人员论证及审核:

1.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进一步论证及草拟合同文本;

2.财务处确认项目资金来源、付款方式,审核是否符合有关财务制度;

3.审计、纪检对合同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医院审计制度、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纪检、纠风方面的规定;

4.医院法律顾问审核;

5.分管领导对合同审核把关;

6.院长(或院长委托人)签批;

9.院长办公室盖章。

第七条 经办部门对所签订合同真实、完整、合规等方面负责,有关参与审核的部门除了审核是否符合本部门有关规定外,还要注意审核合同的以下内容:

1.审核对方主体的合法性;

2.审核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存在对医院不利或有损医院合法权益的条款和内容;

3.审核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是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审核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 医院对外签订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与服务合同由科研处负责管理、审核。

第九条 对重大合同的审核,经办科室应事先协调财务、审计等部门参加合同项目的论证、招标投标、合同谈判等工作。

第十条 各科室报送合同进行审核时,应指定本科室承办人具体负责,不得由对方单位人员代办。 

第十一条 财务、审计、纪检、法律顾问等部门要及时对经济合同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合同审核后,有关部门负责人或承办人,应就修改后的条款与对方洽谈修改,形成正式合同文本。

第十三条 合同作为医院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十四条 因未按本暂行办法处理合同事宜而给医院造成损失的,医院将追究其行政及经济责任,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及赔偿责任由相关部门和人员负担。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十六条 经办科室应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医院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全面履行时,应时间采取应对措施,并报告分管领导。

第十七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和补充的,经办科室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医院在接到对方要求变更合同的通知时,合同经办科室应当立即审查对方的理由是否正当,需要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因变更造成损失的,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索赔。变更协议的签订应完善合同签订审签手续,合同变更审批程序同该合同初始签订时的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十条 因故意或过失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医院将根据国家和福建省颁布的有关合同管理办法等文件对本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第三章 合同的归档

第二十二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各经办科室应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变更情况,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要对合同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填写《福建省立医院合同管理目录》(附件3),每个季度上报院办,院办牵头卷宗目录管理。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福建省立医院经济合同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省立院办〔2006〕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doc

附件2.doc

附件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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