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管理的通知》(闽医保〔2022〕94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政策的指导意见》(闽医保〔2023〕3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经研究,对设有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医用耗材,在最高支付限额(含)以内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20%调整为15%,自2023年6月1日开始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