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3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23〕64号)精神,从2023年7月1日起,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基数按如下标准核定:
一、在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4212元,最高不超过21060元。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含长期护理保险),月缴费基数为4212元,其中:
1、职工医疗保险费按10%的费率缴纳,月缴费金额为421.2元;
2、长期护理保险费参照用人单位职工按0.25%的比例缴纳,由单位缴纳部分从其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中划拨,由个人负担部分按0.125%比例缴纳,个人月缴费金额从个人账户余额中代扣代缴。
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参保人员若达不到规定的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月补缴基数为4212元,按10%的费率补缴职工医疗保险费,月补缴金额为421.2元。
四、职工医保中断补缴的,统一按4212元为基数补缴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若补缴基数低于参保人所在用人单位工资的,用人单位应自行申请差额补缴申报。
请各参保单位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职工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核定职工医保缴费基数,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
特此通告
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