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意见》(闽医保〔2022〕21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关节骨水泥类及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3〕70号)有关要求,现就调整骨水泥类医用耗材集采产品医保支付标准通知如下:
一、骨水泥类医用耗材符合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可除外收取费用的,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支付标准以下(含)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其中:
(一)集采中选产品以中选价为医保支付标准;
(二)非集采中选产品以同类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作为医保限高支付标准,实际销售价格超出医保限高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实际销售价格不高于医保限高支付标准的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二、上述骨水泥类医用耗材的医保支付标准,根据采购结果实行动态调整,不再另外行文。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