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宁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病种及DRG收付费住院报销比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19 10:09  点击数:

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稽核与信息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医保管理部,各有关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持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进一步提升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经研究,决定自2023年9月20日起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病种及DRG收付费住院报销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按病种收付费报销比例。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住院按病种收付费基本医保报销比例,市内三甲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提高至70%,市内三甲定点医疗机构提高至53%;市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提高至45%,市外三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提高至60%。

  二、提高DRG收付费报销比例。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外实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收付费试点医疗机构住院,DRG收付费基本医保报销比例统一提高至53%。

  三、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稽核与信息中心要认真组织做好政策调整的经办实施,在规定时间节点完成医保信息系统改造与相关经办服务调整,加强与实施按病种及DRG收付费的定点医疗机构对接,确保我市参保患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确保政策调整到位、新旧待遇政策衔接到位,并做好政策调整后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监测分析工作。

  四、市、县两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介,多渠道、多形式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宣传,提高参保人医保政策知晓率。

  本文件有效期 10 年,由宁德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宁德市财政局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