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4 16:20  点击数: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基金中心,市医保数据技术中心,市医保服务行为监测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提升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政策的指导意见》(闽医保〔2023〕37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7〕285号要求,结合我实际,现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按单病种付费报销比例。二级医疗机构(包含执行二级医院单病种收费档次的一级医院不含省级机关医院住院按单病种付费报销比例由65%提高到70%;

二、提高C-DRG收付费报销比例。三级医疗机构住院C-DRG收付费报销比例由40%提高到47%;

三、提高按项目付费报销比例。三甲、三乙(含专科三甲)、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按项目付费报销比例分别由55%、65%、80%、90%提高到60%、70%、82%、92%;

四、提高异地住院报销比例。异地三甲医疗机构保持不变,异地三乙、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按项目付费报销比例由当前的55%分别提高到60%、72%、82%,异地住院按C-DRG收付费的报销比例视同本地就医。

上述政策自2023年7月5日起执行。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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