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保基金中心、市医保数据技术中心、市医保服务行为监测中心:
为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3〕7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我市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缴费标准
2024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为为117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30元,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740元。
二、缴费期限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按年度参保缴费。
(一)正常缴费期。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缴费的参保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延长缴费期。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缴费的参保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参保补缴期。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缴费的参保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之日起60日内为待遇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1月1日缴费的参保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加上财政补助标准缴费,从缴费之日起60日内为待遇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简化婴幼儿参保手续
对于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满12个月的非我市户籍人员,其生育的3周岁以内婴幼儿,简化参保手续,可直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特此通知。
附件:《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3〕78号)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