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收到《福建省医保局关于院内会诊(药师)项目国家结算编码有关事项的通知》,现按要求予以公示:
一、《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学服务收费政策试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规〔2023﹞3号)规定的院内会诊(药师)项目国家结算编码详见附件。
二、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5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闽医保〔2023〕91 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院内会诊(药师)国家结算编码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闽医保〔2023〕 91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院内会诊(药师)国家结算编码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