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特殊病种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04 09:49  点击数:

各县区医保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我市医保基金监管,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切实保障医保基金安全。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种类的通知》(闽医保〔202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特殊病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终末期肾病门诊治疗费用和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医保待遇

取消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中的终末期肾病门诊治疗医保报销规定,统一执行门诊特殊病种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的相关规定。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为10万元。年度起付线、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保持不变。

二、有关要求

1.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文件要求组织做好门诊特殊病种经办管理和信息系统调整,市、县医保部门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强门诊特殊病种就诊管理,主动准确告知患者有关医保规定。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