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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政策试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07 16:34  点击数:

  兹收到《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政策试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现按要求予以公示:

一、明确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内涵

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指医疗机构按规范在住院期间为患者提供全面、全程、专业的整体护理服务,达到整体护理规定的标准,按每床日进行计价收费,不再另行收取一级、二级、三级护理和吸痰护理、动静脉置管护理、一般专项护理费、机械辅助排痰及对应除外内容费用。

二、扩大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范围

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限符合闽卫医政〔2022〕87号、闽卫医政〔2023〕96号文规定纳入试点范围的三级医疗机构及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按规范为住院患者提供整体护理服务时收取。各试点医疗机构应坚持自愿原则,由患者自愿选择护理服务模式,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对不选择整体护理的患者执行原有收费方式。

三、完善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标准

一是分档分区定价。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依据患者自理能力实施分档定价。根据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标准划分为三类价区,各地按不高于同等级省属试点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与所在价区等级系数之积制定本地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标准。二是兼顾患者承受力。整理护理按床日收费实行分段计费,整体护理服务实际住院床日≤15天的按规定标准收取,16天≤整体护理服务实际住院床日≤30天和整体护理服务实际住院床日>30天部分,对应分段减收标准计费。  

四、医保支付配套政策

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按试点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70%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标准以内的部分按基本医保规定支付;按病种(DT)收付费和DRG收付费“整体护理除外部分”,按试点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50%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标准以内的部分按病种(DT)/DRG收付费相同支付比例支付。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试行,具体详见附件。3月1日之前的整体护理按床日仍按《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试行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3〕4号)有关规定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政策试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福建省试点医疗机构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及省属试点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1).xlsx

福建省按病种(DT)DRG收付费试点医疗机构整体护理除外部分收费及省属试点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