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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上门服务费等价格项目及修订部分价格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4 10:39  点击数:

  兹收到《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上门服务费等价格项目及修订部分价格项目的通知》,现按要求予以公示:

一、新增上门服务费项目。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上门医疗服务,采取“医疗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方式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上门服务费(含长途出诊费)由医疗机构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人力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确定。为避免重复收费,已通过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等提供经费保障的服务项目,不得重复收取上门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费用。新增“上门服务费”项目后,同步取消“家庭巡诊”“传染病访视”“出诊费”等3个项目。
二、新增家庭心理治疗、团体心理治疗等精神类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三、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调整院前急救费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栏及价格。项目内涵修订后,不再设立院前急救费(内脏衰竭现场急救)、院前急救费(外伤现场急救)、院前急救费(烧伤现场急救)、院前急救费(中毒现场急救)、院前急救费(溺水现场急救)、院前急救费(电击等现场急救)等6个子项目。修订血清生长激素测定项目内涵,明确“包括胰岛素样生长因子-1和胰岛素样生长因子结合蛋白-3测定。”
四、此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不纳入医保支付,修订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属性和待遇政策保持不变。

五、以上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医保属性和先行自付比例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5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闽医保规〔2024〕3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上门服务费等价格项目及修订部分价格项目的通知.pdf

附件一 新增上门服务费及修订部分价格项目.pdf

除外耗材修订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