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4-01 17:06  点击数:

近日,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精神,2022年我省出台《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22〕2号)。根据国家指导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要求,自2024年4月1日起我省落实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升门诊待遇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二、主要内容

  (一)落实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各统筹区2023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划入。2024年4月落实到位。

  (二)提高职工医保门诊统筹保障水平。在2022年提高门诊待遇的基础上,2024年4月1日起,进一步提升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待遇。

  1.起付线: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起付线在原有基础上降低200元,门诊特殊病种的起付线与普通门诊统筹起付线合并统一,不再单独计算;

  2.封顶线: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封顶线在原有基础上提高50%;

  3.报销比例:提高职工医保普通门诊报销比例,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分别达到78%、83%;在二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提高8个百分点,分别达到83%、88%,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分别达到88%、93%。

  三、执行时间

  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