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培养与评价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践技能考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5 17:22  点击数:

各设区市卫健委、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群工作部,省卫健委直属各单位,有关高校附(直)属医疗机构,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医院、武警福建总队医院、福建省福能集团总医院:

  根据国家统一安排,2024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践技能考试定于2024年7月6、7日进行,由省卫健委、省人社厅共同组织实施(具体安排详见附件1)。为做好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范围

  根据省卫健委、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卫人〔2022〕111号)、原省卫计委、省人社厅和省医改办《关于印发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人员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卫人〔2015〕127号)、省卫健委、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卫人〔2023〕9号)及省卫健委、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卫人〔2023〕105号)等文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单位审核同意后,可报名参加本次考试:

  (一)申报副高级职称(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研究员):

  1.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并受聘本专业中级职称满5年;

  2.具有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并受聘本专业中级职称满7年(其中,申报副主任医师须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二)申报正高级职称(主任医、药、护、技师,研究员):

  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并受聘本专业副高级职称满5年。

  (三)申报基层副高级职称(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1.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并受聘本专业中级职称满5年,且现仍在基层工作;

  2.具有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并受聘本专业中级职称满7年,且现仍在基层工作;

  3.具有相应专业中专或中职学历,从事基层卫生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受聘本专业中级职称满8年,且现仍在基层工作。

  (四)申报基层正高级职称(基层主任医、药、护、技师):

  1.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并受聘本专业副高级职称满5年,且现仍在基层工作;

  2.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并受聘本专业基层副高级职称满8年,且现仍在基层工作。

  二、考试内容及形式

  (一)考试专业。考试专业为114个(附件2)。

  (二)考试形式。考试采用人机对话形式,考试时间为2个小时。

  (三)考试题型说明与模拟练习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查看相关信息。

  三、有关报考情况说明

  (一)关于报考专业的对应问题

  1.严格执行卫生执业从业准入制度,不得跨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转换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跨一级申报专业需同级转考的,参照《福建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专业对应表(2024版)》(附件3),同级转考的其他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2.具有医学专业学习背景,在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医学基础研究的人员,可报考相应的技术类专业。

  3.可报考“卫生管理”的毕业专业包括:卫生管理专业;可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医药卫生类或医学学科门类专业;其他管理类专业,且符合试点范围有关要求。已具备卫生系列职称或非卫生管理专业职称的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称的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可转报卫生管理专业职称。具体条件按“闽卫人〔2023〕10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免试条件的问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于考试报名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报省卫健委备案后,可免于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践技能考试。

  1.根据原省卫计委、省人社厅《关于援外医疗队员工资待遇、岗位聘用和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卫人〔2013〕110号),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派遣的援外医疗队员,其援外期间可免于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践技能考试。

  2.根据中组部办公厅、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67号),援助西藏、新疆、青海期间且援派期为1年(含)以上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于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践技能考试。

  3.根据省人社厅、省卫健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28号),我省外派援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免于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践技能考试。

  4.根据省人社厅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和进一步落实关心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相关人事激励措施工作指南的通知》(闽人社办〔2020〕33号),获得省级人社、卫健行政部门认定的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医务人员,可免于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践技能考试。

  (三)关于原始成绩加分的问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原始成绩加分政策。

  1.根据原省卫计委、省人社厅和省医改办《关于印发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人员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卫人〔2015〕127号),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践技能考试的,其成绩在原始成绩上加5分;任期内参加援藏、援疆、援宁且时间满一年以上的,再加5分。

  2.根据省人社厅、省卫健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28号),在省内疫情防控一线表现突出,获得省级人社、卫健行政部门认定的县(处)级以上表彰或通报表扬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践技能考试的,在原始成绩上加3分。

  (四)关于报考年限的问题

  1.根据省人社厅、省卫健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28号),我省外派援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报考)高一级职称(资格)。

  2.根据省人社厅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和进一步落实关心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相关人事激励措施工作指南的通知》(闽人社办〔2020〕33号),参加疫情防控并领取“一档临时性补助”累计14天及以上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见“闽卫考办〔2020〕1号”),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践技能考试。

  四、报考程序

  (一)网上申报

  考生应于4月23日-5月24日期间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填报信息中的“考区”选择“福建”,“考点”选择为报名人员所在的设区市,中直、省直单位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考生考点选择为“省属”。

  按照我省卫生健康行业信息化建设要求,考生在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报名的同时,还须登录“福建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预报名系统”(http://220.160.52.169:9010/)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毕业证书、资格证书、聘任书(合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等。

  (二)单位审查

  考生自行打印《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4)及《福建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预报名审核确认单》(附件5),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查并盖章。

  (三)现场确认

  1.从4月24日起全省进行现场确认及资格审核,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或由单位统一到场代办)。

  中直、省直在榕单位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考生应于5月22-24日到省属报名点(地址:福州市鼓屏路61号省卫健委机关3号楼附属楼)进行现场确认。各设区市的现场确认时间及地点由各地自行确定。

  各考点应根据考务工作安排按时完成现场确认与资格审核工作,并将报考人员信息等上传考务系统。

  2.现场确认需提交以下材料:

  (1)《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及《福建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预报名审核确认单》,均须加盖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档案存放单位)公章;

  (2)学信网无法查询的卫生类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档案存放单位)公章。

  (四)准考证打印

  自7月1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打印准考证,截止时间为7月7日。

  五、其他要求

  (一)本次考试申报人员的任职资格年限及其他相关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本次考试合格成绩3年有效(可用于申报2024-2026年度评审)。

  (二)各设区市考点要做好考试报名的宣传工作,及时公布考试考务安排的相关信息。要全面落实责任制,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切实做好考试各项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2024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践技能考试福建考区工作安排表

     2.2024年度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践技能考试一览表

     3.福建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专业对应表(2024版)

     4.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样式)

     5.福建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预报名审核确认单(样式)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