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您的位置: 首页 > 院务公开 > 政策文件

福建省立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7-05-1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医院广大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化医院改革,加快医院发展,根据《工会法》《劳动法》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医院民主管理工作的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医院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基层民主建设的基本制度。它的主要任务是:

(一)参与医院重大决策;

(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监督医院领导干部。

医院工会委员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职代会接受院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院长尊重并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医院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医院工作报告、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以及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二)讨论审议岗位责任制、奖惩办法、劳动保护措施、工资制度改革调查和奖金分配方案等重要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职工福利费使用、职工住房分配、职工医疗费使用方案,以及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事项的原则和办法。

(四)审议人员出国学习、进修和停薪留职重要规定。

(五)评议监督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必要时可以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六)主管机关任命和免除单位行政领导职务时,应当考虑并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代会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院长人选。

第七条  院长要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工作,经常听取意见,认真研究职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职代会行使职权。

第八条  职代会尊重和支持院领导及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教育和引导职工正确认识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责任感努力工作。

第九条  职代会与行政领导对于重大决策等问题的讨论遇到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应充分酝酿协商解决,同时报告主管机关和上级工会。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条  职代会的代表以科室(班、组)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院在职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为5%或8%,代表由医护人员、工人、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代表组成。医护(医技)人员应占代表总数的60%,中层管理干部、党政工行政领导干部占代表总数不超过20%,其他人员占代表总数的20%。专家教授、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医院党政工领导干部一般应是职工代表,名额可分配到科室通过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至五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选出的代表应具有先进性、广泛性和代表性。本届两会委员是下届当然代表。

职工代表因调动工作离开原选举单位、离休、退休、停薪留职,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举单位补选。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受选举单位职工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撤换,更换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方案;有权对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有权对职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职工代表行使正当的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应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带头遵守职代会的决议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积极负责地参加职代会的活动,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和反映本单位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主动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六条  职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一定影响或代表性的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人数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20%。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职代会每届三至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不能如期召开大会,应向职工代表说明原因,并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遇有重大事项,经党组织、行政负责人、工会主席或三分之一的职工代表提议,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八条  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进行选举和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任何人无权修改。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按照两会合一的办法,专门工作委员会由当选新一届两会委员负责。

第二十一条  职代会根据需要,设立民主管理小组、提案落实小组、劳动保护小组、膳食管理小组。

专门小组对职代会负责,受两会委员会领导。专门小组实行任期制,任期同职代会届期。

专门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职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有关议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二)征集整理分工范围内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三)检查、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代会决议和处理职工提案;

(四)办理职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召开职代会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是本届职工代表。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在每次大会的预备会议上选举产生。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大会议程;

(二)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三)听取工作机构的工作汇报和各代表小组对议案审议的意见;

(四)草拟大会决议草案,处理大会期间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职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医院的中心工作和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后拟定,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二十四条 凡是交大会讨论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在大会前10~15天印发书面材料交给职工代表组征求意见,以便有充分时间广泛征求意见,做好调查研究和有关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有关方面要认真执行职代会决议,并向下次大会报告执行情况。职代会的工作情况应及时向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可以由工会召开有职工代表小组长和有关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对属于职代会职权范围的重大问题的协商处理结果,应提请下次大会予以确认。

第二十七条 职代会闭会后,各部门(科室)应及时组织传达职代会精神,研究制定贯彻实施计划,动员职工完成职代会提出的各项任务。工会应适时组织职工代表开展其它形式的民主管理活动。

第三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医院工会委员会承担职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组织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提出职工代表选举方案,经党组织批准后,组织选举职工代表。

(二)征集和整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大会议题的建议;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候选人名单。经党组织批准后,召开大会。

(三)组织各职工代表小组和专门小组的活动。必要时,可以召集临时代表会议和有关联席会议。

(四)组织职工代表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有关提案的落实。

(五)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有关政策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代表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才干。

(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

(七)处理职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立医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院务公开

信息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