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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证明书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05-07  点击数:

一、疾病证明书用于门(急)诊及出院病人的病情、诊断、病假建议,是重要的法律依据,由注册在我院并获得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病人后方可开具疾病证明书,内容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三、规范书写疾病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必须使用标准诊断名称,不得使用英文缩写(除非仅有英文诊断),处理意见使用医学术语,避免产生歧义。

四、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疾病证明书。疾病证明书应分科出具,跨专业、跨科开具的疾病证明应视为无效。

五、门(急)诊患者在门(急)诊病历系统中开具疾病证明书,病历自助打印机上打印。住院患者在住院电子病历系统中开具疾病证明书,若病历已归档,可在门诊电子病历系统开具。

六、门诊疾病证明书须加盖我院门诊疾病诊断专用章,急诊疾病证明书须加盖急诊疾病诊断专用章,住院疾病证明书须加盖病区疾病诊断专用章后方生效,未加盖公章的疾病证明书视为无效,开具疾病证明书当日盖章有效。

七、门(急)诊办公室和临床科室应加强对疾病诊断专用章的管理,必须在医师己填写完毕并签名的前提下方可在疾病证明书上加盖公章,空白疾病证明书一律不得给予盖章。

八、疾病诊断专用章由医务部统一发放,病区疾病诊断专用章由病区护士长保管,门诊疾病诊断专用章由门诊部办公室保管,急诊疾病诊断专用章由院前急救部保管。

九、疾病诊断专用章记录在档,不得私刻,若疾病诊断专用章损坏或遗失、需向医务部书面申请补刻新章,保管人签字确认,印章损坏需回收旧章。

十、疾病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开具疾病证明书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禁出具虚假证明、人情证明,一经发现查实,医院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条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十一、病假建议应严格掌握,医师只有建议权,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门(急)诊病假建议一般每次1至3天,慢性病或较严重的外伤确需休息者,每次最长不超过2周。出院病假建议一般在1个月以内。期满仍需继续休息者,应在门诊随诊后由接诊医师重新出具。

十二、为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疾病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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