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及时、有效处置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降低医疗纠纷不利影响,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流程。
1、患方对医院提供的医疗过程存在争议,认为存在医疗事故或造成医疗损害的,可向当事医疗组、当事科室或医务部医调办提出。当事医疗组及当事科室接到患方投诉时,应当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尽量化解矛盾;若患方依然不理解时,及时引导至医调办处理。
2、若患者在院内死亡,患方对死因存在异议需申请尸检的,应立即向当事医疗组提出申请;尸检需在死亡48小时内进行,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3、医调办工作人员接到患方投诉后(重大案件应有书面报案书),迅速介入调查,向当事医疗组及当事科室了解案件情况,必要时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进行院内大讨论。
4、医调办在掌握案件情况后(5-7个工作日内)组织当事科室与患方进行院内调解,医患双方按约定时间,准时到场,不得无故缺席。患方人数较多时,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原则上不超过5人。
5、经院内调解,医患双方相互理解,达成共识的,结束该流程。
6、经院内调解无果、医患双方对此案件仍有争议的,患方可依法向市医调中心申请调解、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调办将积极予以配合。
福建省立医院(东街院区)医务部:88216021、88216020
法律诉讼:
鼓楼区人民法院(鼓楼区江滨西大道58号,86320373)
卫生行政部门处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鼓楼区卫健局医政科(鼓楼区津泰路98号,87526410)
医调中心调解:
福州市医患纠纷调解处置中心(台江区苍霞新城嘉盛苑,83309123)
福建省立医院(金山院区)医务部:88618823
法律诉讼:
仓山区人民法院(仓山区石边路3号,88265386)
卫生行政部门处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仓山区卫健局医政科(仓山区美墩路102号,83479303)
医调中心调解:
福州市医患纠纷调解处置中心(台江区苍霞新城嘉盛苑,83309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