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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附属省立医院接待医药代表工作流程

发布时间:2024-09-20  点击数: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业务人员的工作流程,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卫规〔2024〕2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闽卫规〔2024〕5号)等文件规定,我院规范开展医药代表院内接待工作。

一、医药代表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医药代表,是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聘用的在医院从事药品产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学术推广活动的专业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除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聘用的在医院从事医疗器械产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学术推广活动的专业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除外)。

二、医药代表备案登记

医药代表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应先在医院药学部、设备处登记建档(附件1)。每名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聘用或者授权的医药代表应按照《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备案平台(https://pharmareps.cpa.org.cn)上进行备案,未备案的不予登记建档。

三、医药代表接待流程

(一)预约申请 

医药代表在医院开展医药产品介绍宣传等活动,应填写医药代表预约登记表(扫码预约,附件2),提前7天进行预约登记。预约成功后,医药代表在规定时间携带预约登记表、本人身份证及产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学术推广活动的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接受来访。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一律不予接待。

(二)接待时间和地点

药学部:每月第二、四周星期三下午15:00-17:00(节假日除外)。地点:省立医院(东街院区)9号楼药学部会议室。

设备处:每周星期二、星期四上午09:00-12:00(节假日除外)。地点:省立医院(东街院区)9号楼设备处会议室。

(三)接待流程

预约申请登记经审核通过后,药学部、设备处按照“三定两有”原则接待医药代表。

四、有关要求

(一)医药代表只能在医药企业接待日到医院开展学术推广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非医药企业接待日来医院从事上述活动的,需经药学部或设备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允许,医药代表不得擅自在医院内开展业务活动。

(二)医药代表不得有下列情形:

1.未经备案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2.未经医院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3.承担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4.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或使用的医疗器械数量;

5.对医院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

6.误导医生使用药品或医疗器械,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医疗器械已知的不良事件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事件)信息;

7.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的行为。 

(三)医药代表要严格依据政策法规及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接待中的有关问题,自觉维护正常的医院工作秩序。如发现医药代表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我院进行登记和预约,私下或违规开展业务活动,第一次将情况通报涉事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第二次约谈涉事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第三次在6个月内停止使用涉事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代理)的药品、器械产品,并禁止该医药代表进入医院。


附件1医药代表登记备案表.docx

附件2医药代表预约登记二维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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